9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懲戒案件係由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合議審理並裁判之
(B)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係採一級一審
(C)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10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D)公務員雖非執行職務,但其個人行為若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亦應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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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050), C(79), D(43), E(0) #3127116
統計: A(14), B(1050), C(79), D(43), E(0) #3127116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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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現在是一級二審(釋字752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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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687
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A】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分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B】為一級二審制,一審由三名法官合議(審判長由資深法官出任),二審由五名法官合議(審判長由院長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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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20條
【C】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第2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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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3098
(B)懲戒法院採三級二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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