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6.(※) 違反相關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在下列何種情況下得減輕或免予處 罰?
(A)綜合所得稅漏報所得100,000元〈稅率6%〉(非故意行為)
(B)營利 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憑證100,000元
(C)遺產稅短繳稅額100,000元〈稅率11%〉
(D)營利事業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100,000元。〈稽48-2,違免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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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8), C(3), D(3), E(0) #312143

詳解 (共 1 筆)

#238120
稅捐稽徵法第48-2條所訂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不屬前款規定情形,而其經調查核定有依規定應課
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5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且無下列情事
之一:
1、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
2、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
3、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4條第1項第1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應處罰鍰
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短漏報遺產稅額在新臺幣35,000元以下或短漏
報遺產淨額在新臺幣60萬元以下。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
處罰鍰案件,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銷售
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
臺幣5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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