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 ) 某執業律師甲98年全年執行業務收入300萬元,已依法設帳記載損益,當年
度攜眷出國旅遊支付旅行社團費10萬元及購買家用品5萬元,並支付律師事
務所員工薪資及差旅費共100萬元、辦公室租金20萬元,其辦公設備折舊為10萬元,餘無其他開支,則甲應申報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若干?
(A)200萬
元
(B)180萬元
(C)170萬元
(D)155萬元。[所14-1-2]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53), C(399), D(22), E(0) #283441
統計: A(13), B(53), C(399), D(22), E(0) #283441
詳解 (共 3 筆)
#516848
所得稅法第四條:
二十三、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
因為甲是執業律師且依法設帳記載損益,故不用減十八萬,且費用可以核實扣除。
15
0
#408495
300萬-100萬-20萬-10萬=170萬
但為什麼沒減18萬及30%的必要費用 ????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