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 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是以申報戶為課稅單位,因此,夫妻的綜合所得總額應 該合併申報納稅,並自行擇定以夫或妻為納稅義務人主體,申報後如欲變更 該主體,其申請變更期限為何?
(A)稽徵機關核定前
(B)於該申報年度申報 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
(C)自申報日起算1年內
(D)於5年核課期間內。[所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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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90), C(18), D(8), E(0) #283445

詳解 (共 2 筆)

#1630241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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