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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2 中華財政學會_實用級「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類財稅專業證照測驗試題#111558 | 科目: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2 中華財政學會_實用級「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類財稅專業證照測驗試題#111558

年份:111年

科目: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

23.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夫妻的綜合所得總額應該合併申報納稅,並自行擇定以夫或妻為納稅義務人主 體,申報後如欲變更該主體,其申請變更期限為何?
(A)稽徵機關核定前
(B)於該申報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 起6個月內
(C)於該申報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1年內
(D)於5年核課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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