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何者屬於措施性法律?
(A)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B)預算案
(C)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D)地方稅法通則
統計: A(348), B(3656), C(554), D(290), E(0) #3092304
詳解 (共 10 筆)
措施性 法律
↘︎針對具體事項 ↘︎須三讀(形式與法律相當)
可注意#釋字520 #釋字391
預算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此外,針對二二八事件受難家屬所制定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及針對持有戰士授田憑據者所制定的「戰士授田處理條例」皆為事例。
(出處:https://lawyer.get.com.tw/Novel/06/11.aspx)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但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釋字第391號解釋稱之為措施性法律。
釋字第 391 號理由書
預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與法律案不同;
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預算案則祇許行政院提出,此其一;
法律案之提出及審議並無時程之限制,預算案則因關係政府整體年度之收支,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此其二;
除此之外,預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項本質上之區別,即法律係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
兩者規定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 (Massnahmegesetz)者,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
措施性法律
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者,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
釋字520號
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及公布為法定預算,形式與法律案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用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
釋字391號
預算案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者,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
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
【解題】
預算案是措施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