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保障法所規定之申訴與再申訴制度並不違憲
(B)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不應因公務人員之身分而有異
(C)對公務人員之影響,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
(D)服勤、休假之頻率與休息最低時數,屬工作條件,尚無涉公務人員服公職權與健康權
(A)公務人員保障法所規定之申訴與再申訴制度並不違憲
(B)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不應因公務人員之身分而有異
(C)對公務人員之影響,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
(D)服勤、休假之頻率與休息最低時數,屬工作條件,尚無涉公務人員服公職權與健康權
統計: A(65), B(61), C(412), D(4254), E(0) #3092312
詳解 (共 5 筆)
釋字785:
(以下節略)
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上開規範不足部分,訂定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
參考網站: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66
釋字785號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及其他相關法律,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之特別規定,致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之超時服勤,有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之虞,影響其服公職權,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有違
考試院修法:公務員每日上班禁逾12小時、每月加班上限曝
考試院23日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保障法修正草案,明訂每天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40小時等原則性規範,延長辦公時數則有每月60小時上限;輪班間隔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
考試院表示,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服勤時數的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的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的保護要求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2條
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解題】
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服勤、休假之頻率與休息最低時數,有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之虞,影響其服公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