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與乙為同一棟社區之住戶,甲住8樓,乙住7樓,甲生性愛熱鬧,常常邀約親朋好友到家作客,並大聲喧嘩,甚至已半夜時分仍在家中高歌作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噪音,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B)人格利益至高無上,不容侵犯,只要遭受侵害,不問程度如何,被害人均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有關人格及身分法益侵害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C)如果長期、持續性噪音,已使人因此無法入眠,健康受損,可能構成健康權之侵害
(D)健康權屬於特別人格權,若受侵害,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金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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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50), C(4), D(7), E(0) #3481884
統計: A(2), B(150), C(4), D(7), E(0) #3481884
詳解 (共 3 筆)
#7265263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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