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父親甲贈與未成年子女乙一棟房屋,由甲代理乙受領,其效力如何?
(A)無效
(B)有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 B(133), C(6), D(1), E(0) #3481886
統計: A(10), B(133), C(6), D(1), E(0) #3481886
詳解 (共 3 筆)
#7049953
1、贈與為一契約行為,規定於406條。
2、而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效力規定於民法77條,其為法效行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3、然民法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此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利益衝突產生。
4、贈與為契約行為,故未成年人須得法代允許、承認,始生效力。然法代即為贈與契約之一方,似有違106條自己代理之禁止。然實務、學說上皆認106條係為避免利害衝突所設,父母贈與不動產給未成年子女係有利子女之行為,應寬認本案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契約為有效,而不必以違反106條使行為無效,故目的性限縮106條之適用範圍。
0
0
#7265274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