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甲80歲,罹輕度失智症,配偶已歿,有子女乙、丙、丁,平日由女兒乙照顧,乙擔心甲因心智缺陷,而面臨不必要之法律糾紛,遂向法院聲請為甲為輔助宣告,法院經審查對甲為輔助宣告,並以乙為甲之輔助人。下列甲之行為,何者須先取得輔助人乙之同意?
(A)甲與好友相約到餐廳吃飯
(B)甲在好友A、B偕同下到C公證人處,在A、B、C見證下自書遺囑,就其法定繼承人乙、丙、丁為遺產分配各得1/2、1/4、1/4
(C)甲因開車造成D受傷,自行與D成立和解契約,願意理賠D之身體傷害新臺幣(下同)50萬元
(D)甲自行到某百貨公司購買價錢1萬元之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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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6), C(113), D(7), E(0) #3481889
統計: A(2), B(16), C(113), D(7), E(0) #3481889
詳解 (共 2 筆)
#7265367
- (A) 甲與好友相約到餐廳吃飯: 屬於日常小額消費,通常不需輔助人同意。
- (B) 甲自書遺囑,分配遺產:有分肯定說及否定說。
- (C) 甲自行與D成立和解契約,理賠50萬: 成立和解契約涉及財產權的處分,且金額較大(50萬),屬於《民法》第111條但書所列,輔助人同意的範圍,否則可能效力未定或無效。法條明定不行15-2。
- (D) 甲自行到百貨公司購買1萬元手錶: 屬於日常生活所需及一般財產處分,通常不需輔助人同意(除非法院另有特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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