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有關監察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A)修憲後,監察院仍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B)監察院不得對軍人提出彈劾案
(C)監察院院長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D)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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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 B(457), C(511), D(7189), E(0) #1832707
統計: A(221), B(457), C(511), D(7189), E(0) #1832707
詳解 (共 10 筆)
#2947861
(A)應改成=>修憲後,監察院非民主國家之國會。
釋字第 325 號
本院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認監察院與其他中央民意機構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規定施行後,監察院已非中央民意機構,其地位及職權亦有所變更,上開解釋自不再適用於監察院。
(B)應改成=>監察院得對軍人提出彈劾案。
釋字第 262 號
憲法除就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程序定有明文外,對於一般彈劾案之審議,並未就文職或武職公務員作不同之規定。因此,監察院如就軍人之違法或失職行為成立彈劾案時,自應將該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方符憲法第七十七條之意旨。
(C)應改成=>監察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 第 2 項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D)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 第 5 項。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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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2213
可彈劾:
軍人、監委、考試委員、法官、縣市長
73
0
#3705060
非屬監察院彈劾之對象
1. 總統、副總統
2. 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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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7438
監察院彈劾對象:
(1)中央、地方公務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
(2)監察院人員: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增修條文第7條第4項)
(3)軍人: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釋字第262號解釋)
(4)中央公務人員包括:立法院之其他人員與國民大會職員、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職員。(釋字第14號解釋)
4.例外不受彈劾之對象:
(1)立法委員,非屬中央公務員,不屬監察權行使對象。(釋字第14號解釋)
(2)省縣議會議員,屬於民意代表,非監察權行使對象。(釋字第14、33號解釋)
(3)總統、副總統: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增修第4條第7項)
https://www.3people.com.tw/知識/監察院-2/公職考試/85e289a2-a846-48fd-a3ef-babe8a1315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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