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對人民之通訊採取限制手段時,應有法律依據
(B)國家對人民之通訊採取限制手段時,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
(C)通訊監察書應由法官、而非檢察官核發
(D)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情節重大且情況急迫時,例外得由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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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163), C(965), D(6919), E(0) #1832711
統計: A(73), B(163), C(965), D(6919), E(0) #1832711
詳解 (共 8 筆)
#2949404
(D)應改為=>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情節重大且情況急迫時,仍應由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6 第 1 項 後段
或有事實足信有其他通訊作為前條第一項(危害國家安全情節重大)犯罪連絡而情形急迫者,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該管檢察官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先予執行通訊監察。但檢察官應告知執行機關第十一條所定之事項,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該管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
(A)國家對人民之通訊採取限制手段時,應有法律依據。
(B)國家對人民之通訊採取限制手段時,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
釋字第 631 號
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C)通訊監察書應由法官、而非檢察官核發。
釋字第 631 號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為犯罪偵查目的,而有監察人民秘密通訊之需要時,原則上應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方符憲法上正當程序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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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7938
To 天翔
釋字743
政府之行政措施雖未直接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但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第六一四號、第六五八號、第七0七號解釋參照)
而且不要被文字綁住了
就算能用法規命令限制
法規命令也是需要法律授權
所以 A 這句話也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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