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之意旨,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於下列何種情形,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A)應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之情形
(B)應廢止或變更之法規,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
(C)應廢止或變更之法規,定有施行期間,或經有權機關認定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
(D)人民信賴應廢止或變更之法規而受實體法上利益之損害,且現有法規中無相關補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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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 B(78), C(806), D(3197), E(0) #931861
統計: A(193), B(78), C(806), D(3197), E(0) #931861
詳解 (共 5 筆)
#1167952
釋525
信賴不值得保護: (C)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
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 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D)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A)或法規 (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 係因主張權 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 不在保護範圍。信賴值得保護: 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基於公益之考量,即社會整體利益優先於法規適用對象之個別利益時,自得依法定程序停止法規適用或修改其內容,若 因此使人民出於信賴先前法規繼續施行,而有因信賴所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者,倘現有法規中無相關補救規定可資援用時(如稅捐稽徵法第四 十八條之三等),基於信賴之保護,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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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7030
應廢止或變更之法規,定有施行期間,或經有權機關認定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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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3108
請問D是因為只賠償財產上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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