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法中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係限制人民何種憲法上之基本權利?
(A)宗教自由
(B)人身自由
(C)訴訟權
(D)生存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 B(9542), C(106), D(586), E(0) #427093
統計: A(18), B(9542), C(106), D(586), E(0) #427093
詳解 (共 1 筆)
#4692014
保安處分
比較偏向於預防犯罪、保護社會安寧、矯治教化的功能。
EX 「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等。
強制工作
刑法
第 90 條
1.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
所,強制工作。
2.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
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3.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所,強制工作。
2.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
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3.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2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