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照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對於「省」此項地方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省是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B)省不再監督縣自治事項
(C)省政府委員由行政院任命
(D)省諮議會議員由總統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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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2), B(1212), C(1243), D(3268), E(2) #427098
統計: A(622), B(1212), C(1243), D(3268), E(2) #427098
詳解 (共 10 筆)
#689931
[我的筆記]
較正確:
(A)省是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錯) (地制2)
(B)省不再監督縣自治事項 (錯) (地制8)
(C)省政府委員由行政院任命 (錯) (地制9: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D)省諮議會議員由總統任命 (地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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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276
地方制度法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
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
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
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
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
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六、去職: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
免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第 八 條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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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066
憲法增修九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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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490
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諮議會議員(以下簡稱諮議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本會置諮議會議員(以下簡稱諮議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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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376
縣 (市) 自治事項由省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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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03
......依上開規定,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台灣省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既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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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283
諮議員21人至29人,任期3年,並指定其中1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故代表 , 包含諮議長 及諮議員,以上兩者 , 皆為總統任命之 , 因為『均由』這一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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