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
釋及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為人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得免於刑責
(B)行為人明知其為不實或對於真實與否抱持輕率之疏忽者,才負誹謗之責
(C)行為人於發表前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不罰
(D)保護個人名譽應以民事責任為之,加諸刑罰已逾越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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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31), C(508), D(7), E(0) #3342581
統計: A(42), B(31), C(508), D(7), E(0) #3342581
詳解 (共 5 筆)
#6293992
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
釋及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釋及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行為人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得免於刑責❌
該選項雖反映部分刑法的要求,但未充分涵蓋合理查證的情況,且與司法實務中對善意言論的保護有所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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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為人明知其為不實或對於真實與否抱持輕率之疏忽者,才負誹謗之責❌
該選項與誹謗罪的故意要件有關,但未明確說明「合理查證」的原則,因此不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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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為人於發表前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不罰✔️
此選項符合釋字第509號解釋中提到的「善意合理查證原則」,亦符合司法實務對於新聞報導、公共利益揭露的要求,最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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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09 號 解釋爭點 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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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護個人名譽應以民事責任為之,加諸刑罰已逾越必要限度❌
此為刑事政策的爭議點,但目前我國尚未完全排除誹謗罪的刑事責任,因此與現行法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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