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保障的範圍與主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7 條所定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屬於列舉規定
(B)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法人皆為平等權保障的主體
(C)平等權的拘束僅限於司法、行政機關,不拘束立法機關
(D)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強調形式上平等
統計: A(493), B(518), C(31), D(50), E(0) #3342587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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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憲法第 7 條所明文列舉之「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學理與大法官解釋中均被認定為「例示規定」,而非列舉規定。意思是:除了這 5 種分類外,其他如身心障礙、年齡、性傾向、籍貫等分類,若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同樣受到平等原則的審查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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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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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民: 為憲法第 7 條直接明文保障之當然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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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 基於「基本人權」之普世價值,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原則上亦享有平等權保障,僅在特定涉及國家主權、參政權或資源分配(如服公職、投票)之事務上,國家得依法為合理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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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479 號》等),法人(如公司、社團)在性質上可以享受之基本權利(如財產權、訴訟權、言論自由等),亦一併享有憲法平等原則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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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平等原則屬於憲法位階之最高指導原則,其同時拘束行政、立法、司法等所有國家權力機關。特別是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如稅法、勞基法),如果缺乏正當理由而對不同群體制定歧視性或不平等的條文,該法律即可能因違反平等原則而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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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我國憲法第 7 條之平等原則,強調的是「實質上平等(相對平等)」,而非機械式、一律不準變動的「形式上平等(絕對平等)」。大法官多次闡明,平等原則並非禁止法律為任何差別待遇,而是要求「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不同事件,應為不同處理」。只要差別待遇之目的正當,且手段與目的間具備合理的因果關聯(即符合合理差別待遇),即不違反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