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何人充審判長?
(A)司法院院長
(B)資深大法官
(C)最年長大法官
(D)大法官推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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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8), B(1523), C(174), D(178), E(0) #145364
統計: A(568), B(1523), C(174), D(178), E(0) #145364
詳解 (共 10 筆)
#121780
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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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486
樓上~資深優先,資同才找年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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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763
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
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
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
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另依司法院組織法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
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上述二規定
關於大法官人數之規定有所歧異,應以法位階較高之憲法增修條文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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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806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16條(會議主席)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值月大法官召集,並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值月大法官召集,並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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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0221
2015/2/4司法院組織法修法,第三條已經改成大法官15人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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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678
最年長不一定最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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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758
憲增第五條是設15人.....
但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置大法官十七人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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