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與憲法第19條依法納稅原則無關?
(A)特別犧牲理論
(B)租稅法律主義
(C)稅捐公平原則
(D)實質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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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72), B(221), C(124), D(109), E(0) #145374
統計: A(10472), B(221), C(124), D(109), E(0) #145374
詳解 (共 3 筆)
#467754
特別犧牲理論:
國家使用"合法"的行為,造成人民損害,給予人民補償。
基於平等原則而來「負擔平等」的要求,所以如果基於公益上的理由,特定人因此而受到特別沉重的負擔,而且是被迫為了公眾而可以勉強讓這個人民忍受的犧牲,國家就應該透過補償的方式,進行平衡,這種類型的補償,包括徵收,準徵收的侵害,具徵收效力的侵害、強要(公益)犧牲的侵害。
國家賠償:
1.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
2.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
3.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國家
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
國家使用"合法"的行為,造成人民損害,給予人民補償。
基於平等原則而來「負擔平等」的要求,所以如果基於公益上的理由,特定人因此而受到特別沉重的負擔,而且是被迫為了公眾而可以勉強讓這個人民忍受的犧牲,國家就應該透過補償的方式,進行平衡,這種類型的補償,包括徵收,準徵收的侵害,具徵收效力的侵害、強要(公益)犧牲的侵害。
國家賠償:
1.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
2.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
3.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國家
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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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0929
釋字第709號解釋 大法官湯德宗協同暨部分不同意見書
「國家為促進公共利益,得基於公益與私益協調者的角色,對私人財產利益予以限制,使其發揮更大的公共利益,此時乃屬國家合法侵害人民之財產權。但私人為公共利益如已超過忍受義務範圍,對私人而言乃形成特別犧牲,然則該私人並無任何過咎,卻必須忍受財產的被剝奪或限制,故應特別予以補償,否則即形成『無過咎,有責任』的現象,違反法治國家原則。此稱之為『特別犧牲理論』」
「國家為促進公共利益,得基於公益與私益協調者的角色,對私人財產利益予以限制,使其發揮更大的公共利益,此時乃屬國家合法侵害人民之財產權。但私人為公共利益如已超過忍受義務範圍,對私人而言乃形成特別犧牲,然則該私人並無任何過咎,卻必須忍受財產的被剝奪或限制,故應特別予以補償,否則即形成『無過咎,有責任』的現象,違反法治國家原則。此稱之為『特別犧牲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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