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那一種人員,其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而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僅於同時因此而犯職務上之罪,並經判決有罪確定時,始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A)總統
(B)考試委員
(C)法官
(D)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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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 B(422), C(4444), D(137), E(0) #145379

詳解 (共 10 筆)

#109564

法務部的解說:

法官、檢察官實施審判或追訴,也是屬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範圍;但是在審判及追訴的過程,關於法律的適用及證據的取捨方面,難免有不同見解,自不能因見解上的不同,而令負賠償責任。故人民如認為自己權益遭受此等人員的不法侵害,必須具備下列要件,才能請求國家賠償:
(1)須為審判或追訴職務的公務員,如普通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的法官或該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大法官等並不包括在內。
(2)須因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力。
(3)須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也就是犯了與審判或追訴案件之職務有關的罪,例如收受紅包、枉法裁判或濫權追訴罪等。
(4)須經判決有罪確定。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13條

109
0
#590941
題目的意思是問,哪種人可以依照工作職務侵犯人民權利與自由"而不違法",除非違反職務,並被判決有罪,方可使用國家賠償法
只有法官的職務內容可以侵犯人民權益與自由(依法行政)
81
0
#1308720

註解注意內文:
須為審判或追訴職務的公務員,如普通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的
法官或該法院檢察署的檢察,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大法官等並不包括在內

35
0
#1639899
有時候真的看不懂題目在問什麼
9
0
#1266441
釋字228號
4
0
#431302

請問ABD怎麼解釋呢?

4
1
#109531


為什麼呢???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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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873

樓上的見解很棒...給你一個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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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134598
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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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5862

釋字228號

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係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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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20307
未解鎖
法規名稱:國家賠償法 修正日期:民國 ...
(共 129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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