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人之任期,係明文規定在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中?
(A)監察委員
(B)考試委員
(C)審計部審計長
(D)考試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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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4), B(183), C(331), D(195), E(1) #145384

詳解 (共 9 筆)

#124768

B、D:考試院組織法規定6年

C:審計部組織法規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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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997
A憲法本文第93條和增修第7條
B考試院組織法第5條
C審計部組織法第3條
D考試院組織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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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7935

中華民國憲法 第93條

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7條第2項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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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70

A:憲增7規定6年

監察院組織法3之1規定須年滿35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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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998
答案是A沒錯,題目問何者規定在憲法本文或...
(共 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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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30

答案怪怪的,看起來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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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333
考委和監委都是六年,考試院院長和審計長有任期的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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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6410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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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777
答案不是A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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