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人之任期,係明文規定在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中?
(A)監察委員
(B)考試委員
(C)審計部審計長
(D)考試院院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74), B(183), C(331), D(195), E(1) #145384
統計: A(1074), B(183), C(331), D(195), E(1) #145384
詳解 (共 9 筆)
#124768
B、D:考試院組織法規定6年
C:審計部組織法規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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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997
A憲法本文第93條和增修第7條
B考試院組織法第5條
C審計部組織法第3條
D考試院組織法第5條
B考試院組織法第5條
C審計部組織法第3條
D考試院組織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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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7935
中華民國憲法 第93條
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7條第2項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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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70
A:憲增7規定6年
監察院組織法3之1規定須年滿35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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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30
答案怪怪的,看起來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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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333
考委和監委都是六年,考試院院長和審計長有任期的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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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6410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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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777
答案不是A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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