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A)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B)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C)受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D)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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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235), C(3715), D(669), E(0) #145385

詳解 (共 8 筆)

#209002


第二十六條(候選人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於緩刑期間者。
  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十、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十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十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二十七條(不得為候選人之人員)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當選人因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總統、副總統補選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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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548376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A)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B)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五、(C)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於緩刑期間者。
六、(C)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尚未確定者
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十、(D)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十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十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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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177
C 錯在<未確定>有期徒刑之判決~  依最佳解的第五項來說...假如是<已確定>有期徒刑之判決...不管幾年有期徒刑...都不可登記參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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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323
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選,所以五年以上可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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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04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 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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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780
D.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在問什麼碗糕,沒頭沒尾的, 該不會這樣解讀,依法律被停止工作者,不能競選總統  
僅能解讀為公務人員(不包含民間企業僱主員工之間關係,我不太信員工沒跟僱主打過官司而散失工作的例子)?延伸涵意身份 僅能
褫奪公權      唉,出這樣專屬活在自己邏輯的題目,還要事後自圓其說,有點難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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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061
這題目我也看不懂,題目好像沒寫完整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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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634
我覺得這題目問得我看不懂在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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