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菸酒稅:屬於直轄市及縣(市)稅
(B)土地增值稅:屬於國稅
(C)房屋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
(D)娛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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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5), C(91), D(324), E(0) #2822739
統計: A(29), B(25), C(91), D(324), E(0) #2822739
詳解 (共 2 筆)
#5417388
第 12 條
下列各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
一、土地稅,包括下列各稅:
(一)地價稅。
(二)田賦。
(三)土地增值稅。
二、房屋稅。
三、使用牌照稅。
四、契稅。
五、印花稅。
六、娛樂稅。
七、特別稅課。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地價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三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第二目之田賦,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第三目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
第一項第二款之房屋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四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第一項第四款之契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第一項第六款之娛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
第一項第七款之特別稅課,指適應地方自治之需要,經議會立法課徵之稅。但不得以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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