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按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申報戶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 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申報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 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前項扣除額不包括:①財產交易損失 ②儲蓄投資特別 扣除額 ③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④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⑥幼兒學 前特別扣除額 ⑦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A)①④
(B)①③
(C)②⑤
(D)⑥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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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3), B(31), C(31), D(118), E(0) #282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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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維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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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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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第 3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前項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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