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監察院與監察委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B)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C)監察院就所掌事項,不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D)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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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 B(156), C(10576), D(239), E(0) #948483

詳解 (共 5 筆)

#1169026
可由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或黨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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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225
依照司法院釋字第3號解釋,監察院就其所掌事項,得對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因此,C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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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188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
 綜上所述,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依憲法第八十七條,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基於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體制,參以該條及第七十一條之制訂經過,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實與憲法之精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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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205
釋字第 3 號  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提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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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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