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調解的說明何者有誤?
(A)是由第三人從中協調,擬定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
(B)法院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C)只能在起訴前成立
(D)比較節省時間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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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186), C(3202), D(118), E(0) #139107
統計: A(100), B(186), C(3202), D(118), E(0) #139107
詳解 (共 9 筆)
#155200
第一審訴訟係屬中 兩造合意 移付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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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357
選擇法院調解的好處
選擇法院調解以解決紛爭,有以下的好處:
(1)節省時間。
(2)可以促進和諧。
(3)法院的調解委員均有專門知識領域之專長,對於專業性糾紛較能瞭解爭執所在,給出的專業判斷,值得信賴。
(4)移付調解的事件,如果調解成立的話,可以聲請退還已經繳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5)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選擇法院調解以解決紛爭,有以下的好處:
(1)節省時間。
(2)可以促進和諧。
(3)法院的調解委員均有專門知識領域之專長,對於專業性糾紛較能瞭解爭執所在,給出的專業判斷,值得信賴。
(4)移付調解的事件,如果調解成立的話,可以聲請退還已經繳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5)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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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271
| 法規類別 |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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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995
1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2一審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則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3一審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而成立,原告得於調解成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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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536
【B】20 有關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之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B)在第二審程序不得以兩造合意移付調解
(C)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
(D)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司法院表示,鑑於地方法院實施調解制度對於疏解訟源、減省當事人訟累頗有成效,因此提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修正案,增訂二審程序準用調解相關規定,使當事人於二審程序亦得經由兩造合意,將訴訟中的事件移付調解。
資料來源http://www.epochtimes.com.tw/8/1/21/757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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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22
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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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535
請問 (B)法院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這個選項 能適用於民訴§416第一項後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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