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調解的說明何者有誤?
(A)是由第三人從中協調,擬定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
(B)法院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C)只能在起訴前成立
(D)比較節省時間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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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186), C(3202), D(118), E(0) #139107

詳解 (共 9 筆)

#155200

第一審訴訟係屬中   兩造合意 移付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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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357
選擇法院調解的好處 
選擇法院調解以解決紛爭,有以下的好處: 

(1)節省時間。
(2)可以促進和諧。
(3)法院的調解委員均有專門知識領域之專長,對於專業性糾紛較能瞭解爭執所在,給出的專業判斷,值得信賴。 
(4)移付調解的事件,如果調解成立的話,可以聲請退還已經繳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5)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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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271

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420-1 條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 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 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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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995
1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2一審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則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3一審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而成立,原告得於調解成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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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536

【B】20 有關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之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B)在第二審程序不得以兩造合意移付調解 
(C)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 
(D)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司法院表示,鑑於地方法院實施調解制度對於疏解訟源、減省當事人訟累頗有成效,因此提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修正案,增訂二審程序準用調解相關規定,使當事人於二審程序亦得經由兩造合意將訴訟中的事件移付調解

資料來源http://www.epochtimes.com.tw/8/1/21/757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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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22
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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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0920
民訴§416第一項後段 調解經當事人合...
(共 9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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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535
請問 (B)法院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這個選項 能適用於民訴§416第一項後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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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4033
CH3 第一審程序 第2章 調解程序 ...
(共 2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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