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乙、丙 3 人共有一筆 A 地,3 人於民國 90 年成立協議分割契約,但後來因 3 人工作繁忙,均忘了前往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登記,嗣於民國 110 年間,甲在搬家時發現該協議分割契約,乃訴請 乙、丙履行協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間所成立之不動產協議分割契約,其分得部分所有權移轉請求權,係請求履行協議 分割契約之權利,具有債權請求權之性質,仍有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之適用,故本件已罹於 時效
(B)不動產標的金額甚大,影響層面廣,故應適用民法上之特殊時效,不適用民法第 125 條有關一 般時效之規定
(C)依實務見解,甲以訴請求履行分割協議,性質上為形成權
(D)既然甲為所有人,且已經達成分割協議,不問時效規定,甲仍得以分割協議使用分得部分之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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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10), C(57), D(19), E(0) #3563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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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1254
1. 題目解析 在這道題目中,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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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0912
  • (A) 正確
    • 法律性質:共有人達成分割協議後,產生的權利是「要求對方履行契約、移轉產權」的債權請求權
    • 時效適用:既然是債權請求權,就適用《民法》第 125 條的一般消滅時效規定(15 年)。
    • 結論:民國 90 年成立,110 年才請求,已經超過 15 年,乙、丙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其他選項錯誤說明
  • (B) 錯誤
    • 民法對於不動產協議分割請求權並無「特殊時效」規定,一律適用第 125 條的 15 年 通則。
  • (C) 錯誤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70 年台上字第 2843 號、101 年台上字第 1902 號):甲訴請履行協議,本質上是基於契約的「給付之訴(債權請求權)」,並非「形成權」。如果是還沒協議過,直接請法院判決分割,那才叫「分割共有物之權(形成權)」。
  • (D) 錯誤
    • 法律行為必須遵守時效。甲雖然是共有人,但「分得特定部分」的權利是建立在協議契約上,一旦時效消滅,乙、丙拒絕履行,甲就無法單獨取得該部分的所有權。
? 核心重點:協議分割 vs. 裁判分割
類型 法律性質 時效限制
協議分割 (雙方講好) 債權請求權 有 (15 年)
裁判分割 (講不攏找法官) 形成權 (隨時可請求)
? 考試陷阱
這題常考甲、乙、丙如果這 20 年來已經「實際分開居住占有」的情況。如果乙、丙這 20 年來都沒反對甲占有他那份地,甲可以主張乙、丙是「默示承認債務」,進而導致時效中斷或更新。但本題背景並未提及此點,故以單純時效起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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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32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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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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