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欲將其收藏之骨董出售於乙,以電子郵件為要約時,疏未注意而誤將價金「50 萬元」寫成「10 萬元」,乙不知甲誤寫,回信承諾之。關於甲、乙間之買賣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理解之價金不一致,契約自然不成立
(B)甲得拒絕乙之承諾,使契約不成立
(C) 1 年之內,甲得主張契約無效
(D)因甲就誤寫有過失,故不得撤銷該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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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7), C(27), D(89), E(0) #3563873
統計: A(29), B(27), C(27), D(89), E(0) #3563873
詳解 (共 2 筆)
#7345829
民法§88:錯誤之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2.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1.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2.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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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自己的過失導致錯誤,故甲不得以此為由撤銷該契約。答案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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