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於自己所有之土地上建造房屋時,該建物之一部分逾越地界於乙所有之鄰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論甲為故意或過失,乙均得請求拆除越界之建物
(B)乙知情後即提出異議時,任何人均不得干涉乙請求拆除越界建物之主張
(C)如乙不請求甲拆除越界部分建築時,得請求甲價購遭越界部分之土地
(D)甲受乙之請求而拆除越界部分建物,即不必賠償因越界對乙所造成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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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3), C(153), D(4), E(0) #3563882
統計: A(18), B(13), C(153), D(4), E(0) #3563882
詳解 (共 2 筆)
#7345841
民法§796:越界建屋之異議
1.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2.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2.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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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96-1:越界建屋之移去或變更
1.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2.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1.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2.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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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若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越界,乙須在知其越界後立即請求移去或變更。
B:法院得依民法§796-1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進行干涉。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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