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向乙購買 A 骨董花瓶,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定於民國(下同)113 年 5 月 2 日給付,並由丙擔任保證人。113 年 5 月 2 日當天,甲並未給付價金。乙對甲之財產強制執行 後,因甲一貧如洗,乙無法受償,而請丙幫甲付 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訂立買賣契約係因受乙之脅迫,依民法第 744 條有關保證人拒絕清償之規定,丙得拒絕清償
(B)若甲對乙有 10 萬元之債權,丙得主張用該筆 10 萬元之債權抵銷
(C)丙代甲給付 100 萬元後,丙得向甲請求 100 萬元
(D)甲對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但甲並未行使該撤銷權。由於該撤銷權不得由丙直接 主張,因此丙仍須向乙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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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8), C(12), D(121), E(0) #3563879
統計: A(19), B(28), C(12), D(121), E(0) #3563879
詳解 (共 2 筆)
#7345836
民法§92: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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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42-1:保證人之抵銷權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民法§749:保證人代位權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A:甲若立約時係受脅迫,則依民法§92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其保證人依民法§744亦可享有撤銷權。
B:民法§742-1保證人之抵銷權。
C:民法§749保證人代位權。
D:丙可依民法§744代甲行使其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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