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缺錢孔急,乃以電話向乙商借現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乙在電話中爽快應允,但就利息部分,乙請求必須以法定利率上限之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為 16 萬元,甲亦同意。乙乃將利息 16 萬元預扣,而直接匯款 84 萬元予甲,2 人約定 1 年後本金加利息,共償還 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向乙借 100 萬元,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十六,故利息為 16 萬元,乙預扣後匯款 84 萬元,約定甲 1 年後須償還 100 萬元,甲、乙間利率之約定,符合法律規定之法定利率
(B)甲向乙借100 萬元,乙在電話中口頭應允,因為民法上契約成立,不以要式為要件,口頭約定 亦得成立,甲、乙間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C)因為消費借貸契約屬於要物契約,除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外,尚須為一定物之交付,始得成立。 故乙既然僅匯 84 萬元,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本金,應該以 84 萬元為計算,則甲、乙間利息 約定 16 萬元,顯然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法定利率
(D)一般民間借貸,多數會約定利息,故甲、乙間就算不約定利息,法律上亦會產生利息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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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48), C(103), D(10), E(0) #3563872
統計: A(16), B(48), C(103), D(10), E(0) #3563872
詳解 (共 3 筆)
#7360922
這題測驗的是《民法》中「消費借貸契約」的要物性,以及關於「利息預扣」的法律效果。
- ✅ (C) 正確:
- 要物契約:依據《民法》第 474 條,消費借貸契約不僅需要雙方合意,還必須有「物之交付」契約才成立。
- 本金認定:依據最高法院 63 年台上字第 880 號判例及實務見解,利息不得預扣。若預扣利息,該預扣之金額並未實際交付給借用人,因此本金應以「實際交付之金額(84 萬元)」為準。
- 利率計算:若本金為 84 萬,約定利息為 16 萬,換算年利率約為 19.04%(16/84),顯然已超過《民法》第 205 條規定的法定最高利率上限(16%)。
其他選項錯誤說明
- ❌ (A) 錯誤:如 (C) 所述,本金應以實際收到的 84 萬計算。16 萬的利息對 84 萬本金來說,年利率已超過 16%,違反法定利率上限。
- ❌ (B) 錯誤:消費借貸是「要物契約」,單純電話中口頭應允(合意)僅屬債權約定,在乙「匯款(交付)」之前,契約尚未正式成立。
- ❌ (D) 錯誤:依據《民法》第 474 條,消費借貸原則上分為「有償(有利息)」與「無償(無利息)」。若當事人未約定利息,在法律上視為無償借貸,並不會自動產生利息債務。
? 核心重點:利息預扣與上限
- 最高利率限制:民國 110 年修法後,最高週年利率由 20% 降為 16%。超過部分的約定為無效。
- 預扣效果:預扣的部分不算入本金。借多少、還多少,都看「實際拿到多少錢」。
? 實戰小結
在法律考試中,看到「預扣利息」四個字,標準反射動作就是:1. 契約為要物契約。 2. 本金為實拿金額。 3. 計算利率是否破表。
如果您想了解 「超過 16% 的利息如果已經付了」,能不能向對方要回來,歡迎隨時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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