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欲透過 email 贈與乙 A 書,甲寫妥該封 email 後,於傳送前,甲因臨時有急事外出而未送出, 後其同居之友人丙借用其電腦,順手將該封信傳送出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贈與乙 A 書之意思表示於 email 寫妥時,視為已發出
(B)甲贈與乙 A 書之意思表示於丙傳送到乙時發生效力
(C)甲得撤銷該贈與 A 書之意思表示
(D)甲應對乙之信賴利益損害,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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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360), C(173), D(35), E(0) #2771351

詳解 (共 7 筆)

#5103641

(A)甲贈與乙 A 書之意思表示於 email 寫妥時,視為已發出

第95條(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1﹞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2﹞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B)甲贈與乙 A 書之意思表示於丙傳送到乙時發生效力 O
(C)甲得撤銷該贈與 A 書之意思表示 :

在送達乙就已經生效,契約既已成立。

第408條(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例外)


  ﹝1﹞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若甲未交付其物,可以撤銷「贈與契約」,但並非撤銷欲為贈與之意思表示。  
(D)甲應對乙之信賴利益損害,負賠償之責

本題我不知道法條,等待高手補充。

依照 51 年台上字第 2101 號

契約因出賣人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歸無效者,買受人所得請求賠償之範 圍,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自以因信賴契約有效所受之損害為限, 此即所謂消極的契約利益,亦稱之為信賴利益。例如訂約費用、準備履行 所需費用或另失訂約機會之損害等是。至於積極的契約利益,即因契約履 行所得之利益,尚不在得為請求賠償之列。

本題並非以不能給付之標的為贈與,並非賠償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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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679
民法第95條第1項前段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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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8123
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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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4552
非對話而為意思之效力 通知到達相對人時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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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3109
(D)
如果贈與契約有效成立,權利移轉前(A書交付前)可以任意撤銷贈與,就算受贈人信賴贈與契約有效,贈與被撤銷後也沒有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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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4035
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已通知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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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9232
非對話的,到達以後就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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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45151
未解鎖
民法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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