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法院於課予義務訴訟,認為行政機關之不作為雖屬違法,惟行政處分之作成涉及行政機關尚有裁量空間時,應如何裁判?
(A)以原告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B)以原告之訴無理由,判決駁回
(C)以判決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D)以判決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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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868), C(1115), D(3515), E(1) #281742

詳解 (共 4 筆)

#285851
第 200 條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C的解 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 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D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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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786
法院既認機關不作為行為違法,則表示原告起訴程序合法,不能裁定駁回,且訴訟有理由,不能判決駁回。

事實明白,表示案件已成熟,法院應命機關作成「特定內容」處分(就是依原告要求的那樣)。
事實未明、或機關有裁量權,表示案件未成熟,法院僅能命機關重新依法作成處分,不違背既有法律規定及法院判決見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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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357
原告之訴有理由、案件事證明確、未涉及行政機關裁量權→判命被告機關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原告之訴有理由、案件事證未臻明確、涉及行政機關裁量權→判命被告機關依判決意旨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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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701
第 200 條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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