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大法庭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大法庭,統一各法院之法律見解
(B)大法庭裁定,具有通案效力,拘束各審級法院
(C)最高法院先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視為大法庭之裁判
(D)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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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1), B(967), C(163), D(2974), E(0) #3225722
統計: A(861), B(967), C(163), D(2974), E(0) #3225722
詳解 (共 9 筆)
#6088331
(A) 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大法庭,統一各法院之法律見解
大法庭成員各為11人,由審判長1人、提案庭指定庭員1人及票選庭員9人共同組成
(B) 大法庭裁定,具有通案效力,拘束各審級法院
對提案庭提交之事件有拘束力
(C) 最高法院先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視為大法庭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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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最高法院先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視為大法庭之裁判
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如有錯誤 請跟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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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0377
A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小法官組成大法庭
參考法院組織法§51-6、行政法院組織法§15-6
B大法庭是否為法源有肯否二說,但從法條看僅拘束個案
法院組織法§51-10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行政法院組織法§15-10
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事件有拘束力。
C法院組織法§57-1、行政法院組織法§16-1
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僅拘束個案
D法院組織法§51-4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
一、所涉及之法令。
二、法律見解歧異之裁判,或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之具體內容。
三、該歧異見解或具有原則重要性見解對於裁判結果之影響。
四、聲請人所持法律見解。
行政法院組織法§15-2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事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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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6989
(A) 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大法庭,統一各法院之法律見解
這是憲法法庭
(B) 大法庭裁定,具有通案效力,拘束各審級法院
大法庭裁定的法律見解,只會拘束提案庭正在審理的這個單一案件。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0、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10均規定,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亦即大法庭裁定後,提案庭就該提交案件,應依據大法庭裁定所表示的法律見解,作成本案終局裁判。
(C) 最高法院先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視為大法庭之裁判
大法庭制度上路後,可以依照「有無判例全文」將舊判例分成兩種情形[16]:
1.沒有全文
如果是沒有裁判全文的判例(像是年代久遠的判例),因為沒有案例事實可以參考,這樣的法律見解可能無法契合其他個案,所以此類判例就停止適用。
2.有全文
有裁判全文者,就恢復成一般裁判,雖然還是可以參考它的事實、法律見解及判決理由,但就不再具有判例的地位。
(D)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2的規定,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3、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3的規定,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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