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所得稅法第 71 條,獨資、合夥組織之所得稅額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B)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 徵綜合所得稅
(C)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
(D)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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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236), C(75), D(48), E(0) #935371

詳解 (共 2 筆)

#1173836

所得稅法

71條第2

  前項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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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7004

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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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條第2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
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
,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
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
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
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
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
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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