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行政法之法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治條例得為行政罰之依據
(B)通常可分為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
(C)行政規則得經由行政自我拘束而有法效力
(D)習慣法須經制定法之承認,始得作為裁判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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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5), B(335), C(1358), D(6474), E(0) #1983898
統計: A(615), B(335), C(1358), D(6474), E(0) #1983898
詳解 (共 10 筆)
#3393598
行政法之法源
1.成文法:
憲法、法律、國際法、命令、自治規章。例: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第170條、國民教育法等。
2.不成文法:
習慣法、解釋與判例、行政法之一般原理原則(行政程序法第4條)如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19、120條)、公益原則、平等原則、明確性原則。
實務見解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應是習慣法作為法源比較顯著的少數例子之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部分節錄):「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因此本題(D)習慣法須經制定法之承認,始得作為裁判之依據
不一定經過明文制定,也可以作為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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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4616
習慣法
積極要件:反覆慣行與法之確性
非行政罰的事項可以成為行政法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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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7438
回6F,行政規則是下達後生效沒錯,但原則上是對機關內部生效,並不是對外產生效力。因此,行政規則結合了平等原則才會產生行政自我拘束,此時才會間接對外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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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2449
(A)自治條例得為行政罰之依據
-----v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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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049
請教一下(C)的論述
(C)行政規則得經由行政自我拘束而有法效力
反面來說,即是不經由行政自我拘束就不具有法效力?
不是應該是「經由行政自我拘束而間接對人民有拘束力嗎?」
行政規則不是經由下達既生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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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2375
習慣法為不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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