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死亡時留有遺產600萬元現金,法定繼承人有其妻乙及其兄弟丙、丁二人。甲於生前做成有效遺囑,
將其遺產全數由其配偶乙繼承。試問,丁的特留分金額為何?
(A)0元
(B)50萬元
(C)100萬元
(D)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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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14), C(39), D(23), E(0) #3152012
統計: A(9), B(114), C(39), D(23), E(0) #3152012
詳解 (共 5 筆)
#5931352
民法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所以,600萬X1/2(應繼分)X1/3(特留分)X1/2(兄弟共兩人)=50萬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4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B0000001&FLNO=1223&t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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