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契約解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契約當事人得自行約定契約解除之事由
(B)契約 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C)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 之
(D)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原則上他方當事人得逕行解除其契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 B(104), C(41), D(350), E(0) #1528542

詳解 (共 4 筆)

#2272800

民法

§254: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255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

     期給付,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258: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259: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28
0
#4041053
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
6
0
#2193078
求解@@
(共 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5960544
定期限催告 不能直接解除契約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