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何者並非所得稅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A)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 90 天者
(B)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
(C)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 90 天者
(D)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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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54), C(703), D(71), E(0) #2943128
統計: A(32), B(54), C(703), D(71), E(0) #2943128
詳解 (共 3 筆)
#5651973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
(一)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一)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1)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
不屬於以上所稱的個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
(1)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
不屬於以上所稱的個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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