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那一種工作於屆期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A)特定性工作
(B)季節性工作
(C)臨時性工作
(D)派遣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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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7), C(299), D(52), E(0) #155367

詳解 (共 3 筆)

#2453042
勞基法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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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524
特定性工作.季節性工作 不算在內!! 派遣性工作法規沒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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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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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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