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現行地方制度法,以下何者並非「具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
(A)省
(B)縣
(C)縣轄市
(D)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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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93), B(75), C(223), D(634), E(1) #136578

詳解 (共 7 筆)

#229930

依地方制度法 第 14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依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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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790
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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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381
公法人: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中正文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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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980
民國86年(西元1997年)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於民國87年(西元1998年)將移除「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並將臺灣省政府簡併改組為中華民國行政院之派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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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301
公法人有那些??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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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5608
具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省轄市)、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原住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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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8540

省:自1998年(民國87年)省政府已精簡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省本身不再是地方自治團體,不具有公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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