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將財產安排生前贈與時,可善用贈與稅豁免項目,下列何者非屬贈與稅豁免項目?
(A)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B)農業用地贈與法定繼承人繼續農業使用(列管 5 年)
(C)子女婚嫁時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
(D)公共設施保留地因贈與而移轉與非配偶或非直系血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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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2), C(9), D(139), E(0) #3334732
統計: A(1), B(12), C(9), D(139), E(0) #3334732
詳解 (共 1 筆)
#6333488
答案是 (D)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贈與而移轉與非配偶或非直系血親者。
解析:
根據中華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以下情況的贈與可免徵贈與稅:
- (A)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夫妻間的財產贈與免徵贈與稅。
- (B) 農業用地贈與法定繼承人繼續農業使用(列管5年):此類贈與可免徵贈與稅,但需符合繼續農業使用並列管5年的條件。
- (C) 子女婚嫁時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父母在子女結婚時贈與的財物,若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免徵贈與稅。
然而,(D)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贈與而移轉與非配偶或非直系血親者,即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非配偶或非直系血親的人,並不屬於贈與稅的免稅範圍,因此需要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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