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資恐防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資恐防制的目的是為了防制與遏止恐怖活動、組織、分子之資助行為
(B)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自 2001 年美國 911 事件後,已將打擊資恐列為優先項目
(C)我國資恐防制法指定之制裁名單,以個人、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
(D)我國資恐防制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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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29), C(2357), D(95), E(0) #2668916
統計: A(69), B(129), C(2357), D(95), E(0) #2668916
詳解 (共 7 筆)
#5512735
資恐防制法 第 4 條
1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認個人、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
一、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行為或計畫。
二、依資恐防制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要求,或執行國際合作或聯合國相關決議而有必要。
2 前項指定之制裁名單,不以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
3 第一項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應經審議會決議,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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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4657
107年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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