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國九十二年修正通過的特教法施行細則規定各階段特
殊教育的評鑑至少應在下列哪一個期限內辦理一次?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視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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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39), C(161), D(4), E(0) #54846
統計: A(4), B(139), C(161), D(4), E(0) #54846
詳解 (共 7 筆)
#168521
題目問的是「特教法施行細則」不是「特殊教育法」,別搞混了!
本題為「特教法施行細則」:為二年評鑑一次
98年「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三年評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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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802
民國101年11月26日修訂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中
現行條文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評鑑,已移列至本法第四十七條中規範,並另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辦法」、「中央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評鑑辦法」等相關規定,爰刪除本條規定。
如果考的是現行法規(特殊教育法)的話,就要選每3年評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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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909
題目是92年特教法唷!
答案會是兩年沒錯~
98年特教法才改成三年~
98年特教法才改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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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96
現行法規
第四十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第四十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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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856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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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6549
現在全部都改為四年
建議刪除!
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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