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五十歲)於郵輪上失足落水,下落不明,其配偶乙於甲失蹤後,滿幾年,得聲請對甲為死亡宣告?
(A)三年
(B)一年
(C)七年
(D)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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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85), C(764), D(34), E(0) #136658

詳解 (共 10 筆)

#1648728
特1,八十3,正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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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19
發文字號:
(73)廳民一字第 8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11 月 14 日
座談機關:
基隆地方法院
資料來源:
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4 輯 1 頁
法律問題:民法第八條第三項所謂特別災難是否包括失蹤人於船上失足落海或於河裏
     游泳沉溺等個人意外事件 ?
討論意見:甲說:所謂特別災難乃指風災、戰爭、海難等由自然或外在力量威脅生命
        之天災人禍而言,失足落海,游泳沉溺等個人之意外事件,不包括
        之。
     乙說:失足落海、游泳沉溺等意外事件,人既遭難,則凶多吉少,祇要有
        遇難之具體事實,均屬特別災難
     結論:多數贊成乙說。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民法第八條第三項所謂遭遇特別災難,乃有別於一般災難而
     言,必其災難之發生係出於自然或外在之不可抗力,而對於失蹤人且屬無
     可避免者,始克相當。立法意旨原以失蹤人遇此特別災難者,其生存之可
     能性甚為渺茫,故法律特別縮短其失蹤期間,得為死亡之宣告,並舉特別
     災難
事由如水兵疫之類,以為例示。失蹤人於船上失足落海或於河裡游泳
     沉溺,純屬個人之意外事件,若無特別災難之介入,自非為本條項所謂遭
     遇特別災難。本件以採甲說為當。

有點舊的實務見解了,司法院的研究意見是認為說落海是個人意外事件,不是特別災難,所以不能適用一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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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64

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修正)5cb810251a2b5.jpg#s-16,14

第    8    條死亡宣告)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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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27

甲說是指個人意外事故不能算是天災等不可抗力事故

所以要等七年才能聲請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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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77


意外..不等於...災難

記下了...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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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35
在船上都是特別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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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95
thx a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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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55
最後是採甲說喔,這種法律問題研究,是以司法院研究結論為準,和最高法院決議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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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59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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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71
甲說是哪一說A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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