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產業園區時,得勘選面積達一定規模之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並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提具書件,經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具可行性規劃報告前,應以何種方式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A)刊登政府公報
(B)舉行說明會
(C)舉行公聽會
(D)舉行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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