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中央與地方之警察事權、體制、處分之救濟、人員、設備與經費等事項有原則性規定之法
規為何?
(A)《警察勤務條例》
(B)《警政署組織條例》
(C)《警察人員管理條例》
(D)《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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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160), C(403), D(3750), E(0) #1999405
統計: A(124), B(160), C(403), D(3750), E(0) #1999405
詳解 (共 2 筆)
#468121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3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 (警察法) 第3條第1項由中央立法事項如左:
一、警察官制,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
二、警察官規,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及官職之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等事項。
三、警察教育制度,指警察教育之種類階段及師資、教材之標準等事項。
四、警察服制,指各級警察人員平日集會、及執行職務時,著用服式等事項。
五、警察勤務制度,指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
六、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指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及上列5款以外之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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