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警察為防止危害,得對特定人實施管束措施,下列何者不屬之?
(A)瘋狂或酒醉者
(B)現行暴力犯罪者
(C)意圖自殺者
(D)暴行或鬥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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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3170), C(88), D(133), E(0) #1999412

詳解 (共 5 筆)

#3364105
第19條(得為管束之情形)   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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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841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
    防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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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072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得管束人,即時強制,酒、狂、殺、暴、他)

 

I.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束

 

一、瘋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A)

 

二、意圖自,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C)

 

三、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D)

 

 

四、其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II.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III. 警察依第1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B)現行暴力犯罪者:刑事訴訟法 第 88 條,逮捕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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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4767

犯罪-現行犯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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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6829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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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913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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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訣狂殺暴行瘋狂或酒醉意圖自殺暴行或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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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1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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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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