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下列有關《集會遊行法》所定「申復」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申復之受理機關為原處分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B)不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之不予許可處分,得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申復
(C)不服申復之決定者,得不經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D)申復提出後,原不許可處分之通知即暫時停止其效力
統計: A(964), B(2430), C(601), D(116), E(0) #1999414
詳解 (共 7 筆)
(A)申復之受理機關為原處分機關之直接上級 警察 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6
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
(申復、訴願先行程序)
I.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申請室外緊急性集會、遊行) ,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
II.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申請室外緊急性集會、遊行) ,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12小時內檢送。
III.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2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申請室外緊急性集會、遊行) ,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12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V(B)不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之不予許可處分,得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申復
正確
不服「警察分局」針對「申請室外集會、遊行」的「不許可處分」,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警察局」「申復」,不服「警察局」「申復」的結果(行政處分的1種),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 2、4、6 款、訴願法 第 58 條」,經「原行政處分之警察局」向「其訴願管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不服「警察局」針對「申請室外集會、遊行」的「不許可處分」,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警政署」「申復」,不服「警政署」「申復」的結果(行政處分的1種),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 2、4、6 款、訴願法 第 58 條」,經「原行政處分之警政署」向「其訴願管轄機關」「內政部」「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3
集會遊行法 第 3 條
(室外集會、遊行的主管機關,所在地警察局、警察分局)
I.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II.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2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
集會、遊行橫跨同縣市2個以上警察分局的轄區,許可、不許可權的主管機關在「警察局」。
遊行跨越不同縣市的行政區,應分別向所轄警察分局,分別都申請。
舉例1:
遊行經過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萬華區,
最後到新北市三重區,
應分別向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皆必須申請。
舉例2:
遊行經過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萬華區,
最後到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市新莊區,
應分別向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皆必須申請。
不服「警察分局」針對「申請室外集會、遊行」的「不許可處分」,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警察局」「申復」,不服「警察局」「申復」的結果(行政處分的1種),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 2、4、6 款、訴願法 第 58 條」,經「原行政處分之警察局」向「其訴願管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不服「警察局」針對「申請室外集會、遊行」的「不許可處分」,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警政署」「申復」,不服「警政署」「申復」的結果(行政處分的1種),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 2、4、6 款、訴願法 第 58 條」,經「原行政處分之警政署」向「其訴願管轄機關」「內政部」「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C)不服申復之決定者,得不經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不正確
「申復」為「訴願先行程序」,不提申復,將無法提出訴願。
(D)申復提出後,原不許可處分之通知即暫時停止其效力
不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7
集會遊行法 第 17 條
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其實一直覺得這題很怪
A跟B不就衝突了嗎
怎麼會B對A錯
兩個選項都沒寫到「經原處分機關」向上級機關申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