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警察機關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管轄權有爭議者,應如何處理?
(A)由受理在先之警察機關管轄
(B)由爭議之各該警察機關協議定之
(C)由共同直接上級警察機關指定管轄
(D)由各該上級警察機關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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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9), B(58), C(2772), D(177), E(0) #1999419
統計: A(1119), B(58), C(2772), D(177), E(0) #1999419
詳解 (共 4 筆)
#442434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15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15 條
違反本法案件,數警察機關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警察機關管轄。但其有繼續調查必要不能及時處分,而行為人之住居所不在其轄區內者,得移由其住居所地之警察機關處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16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16 條
警察機關管轄案件有爭議者,由共同直接上級警察機關指定其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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